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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组织接送中小学生车辆工作的意见

2005-11-0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5〕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组织接送中小学生车辆工作,杜绝不合格车辆(含无牌、无证、未经年审、拼装、报废车、三轮摩托、农用车等非载客车辆)接送学生,让全市中小学生坐上合格车、安全车,确保生命安全,现根据《泰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泰政办发〔2004〕16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政府部署进行教育布局调整,实行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大大提高了中小学规模办学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农村中小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各种不合格车辆纷纷上路接送学生的问题,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对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组织接送中小学生车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宣传,采取措施,严格禁止不合格车辆上路接送学生,积极组织合格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组织整治不合格车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接送学生;
2、勘探车辆行走线路,确保无险桥、险坝,做好接送车辆行走道路障碍物的清理;
3、因地制宜确定车辆接送点,设置好接送点标志牌;
4、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合格车辆的组织、确定(确定的车辆可以是公交线路车,也可以是合格的专用车);
5、加强对驾乘人员资格的审核,核定载客人数,负责做好对合格车辆车主的考核;
6、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接送车辆营运费用(营运费用主要由乘车学生家长分担,车主按学期一次性收取,如有少量缺口,由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1、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不合格车辆的整治工作,禁止不合格车辆上路接送学生;
2、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免费检测;
3、对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及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
4、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进行考核。
(三)交通部门的职责
1、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不合格车辆的整治工作;
2、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组织确定及接送学生线路的勘察、审定工作;
3、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进行考核;
4、对各乡镇确定的社会专用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喷涂专用标志,对参运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放临时营运证和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减免相关规费(除农交定线班车外)。
(四)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职责
1、加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增强学生及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拒乘不合格车辆,强化家长对子女的监护;
2、配合车主做好学生乘车的组织工作。
三、各司其职,认真把关
    各乡镇、有关部门及中小学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严格把好接送车辆安全关。一要把好接送车辆准运关。各乡镇组织确定的接送车辆,必须经市交通局审核认定,领取临时营运证后方可上路接送学生。二要把好驾乘人员资格审查关。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要经市交巡警大队认定,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三要把好乘车人数核定关。各乡镇要严格核定载客人数,严禁超载。四要把好接送过程安全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配合车主做好学生乘车组织工作,所有车主必须维持好学生乘车秩序,确保乘车安全。五要把好跟踪督查关。各乡镇及市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过程管理,跟踪督查接送车辆和驾乘人员,严禁不合格车辆和临时驾乘人员接送学生。市教育局要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帮助解决问题。
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市政府将把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组织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要科学合理设置考核体系,对乡镇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实施。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公安、交通部门和乡镇也要各自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
    为切实加强对组织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内,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由乡(镇)长任组长,负总责,分管教育、安全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抓。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教育局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工作规范化、正常化。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