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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1-0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05〕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泰兴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泰兴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的原则。为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各乡(镇)不得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市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市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能够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足额领取到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的原则。通过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由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奖励扶助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书》和《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村级应当逐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填写好《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证明”交接、返还登记表》。
    (二)村级审议并张榜公示
    1、审议。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和《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村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居)民委员会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3、村级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指本村民小组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天。
    4、上报乡(镇)。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
    (三)乡(镇)初审并公示
    1、初审。乡(镇)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年龄、户口性质、婚育情况、子女存活及收(送)养等情况,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离婚证、收养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对照检查。
    2、公示。乡(镇)通过《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乡(镇)张榜公示文书格式》,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10天。乡(镇)应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上报市。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乡(镇)应分别在其《申报表》和《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乡审议、审核与公示结果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申报表》、《呈报表》一起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市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1、市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2、发出审核确认对象《张榜公示通知书》,由所在村(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天。乡(镇)应收集各村填写的《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县级公示结果反馈意见书》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3、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信息录入(按照省统一要求进行)。
    5、提交名册。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编制《____年上、下半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此《名册》一式四份,其中提交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和领取人所在乡(镇)各一份,作永久性保存。
    6、向省、泰州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备案。
    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注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级上报。村(居)委会在注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上报乡(镇)计生部门。
    2、乡(镇)审核。乡(镇)对村级上报的信息,以及从民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如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迁移等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告单》作出拟注销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每半年将审核认定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3、市审批、变更信息。市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拟注销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批确认,并变更信息,报省、泰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户口发生迁移对象的处理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户口迁移,经审核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本市户迁出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由本市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下半年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本市户口迁出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由本市发放奖励扶助金。
    2、省内迁移后执行迁入地奖励扶助金标准。
    3、省内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实行公函形式交接,迁入本市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本市人口计生委重新确认其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按半年结算规定将变动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及有关乡(镇),并报省、泰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4、由外省迁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黄桥老区的17个乡(镇)由省财政补助80%,市财政承担20%;其他7个乡(镇)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乡两级财政应当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奖励扶助执行时间。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今年于11月份统一发放到户到人,以后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被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6月30日前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全年的奖励扶助金;在7月1日后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市财政局委托市信用合作联社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制作储蓄存折,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
    八、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30日前)为动员部署、培训宣传阶段。召开全市全面执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会议,对在全市全面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对本乡(镇)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要按照市制定的实施方案,采取会训结合的方法,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10月31日前)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这一阶段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并公示。各地要发动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提出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村(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议,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申报对象张榜公示后报乡(镇)。第二步,乡(镇)初审、公示。各乡(镇)计生助理和法制员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第三步,市审核、确认并公布。市人口计生委分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到乡(镇),负责对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村(居)委会,由各村(居)委会再张榜公布。同时市人口计生委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后再将最终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抄送市财政局、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和各乡(镇)。
    第三阶段(11月20日前)为奖励金发放阶段。市委托发放机构要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专用储蓄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市将举行2005年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11月30日前)为总结评估阶段。各乡(镇)村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乡(镇)的书面总结报告务必于11月2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省人口计生委和抄送市财政局,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5月20日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市财政局应在今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把奖励扶助金分两次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对当年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泰州人口计生委。
    九、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为了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规范运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各乡镇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并在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格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根据上级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施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制度正常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凡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各乡镇要结合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泰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