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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

2005-10-14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分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4日 
 

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分流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意见》(泰委发[2005]101号)精神,现就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正常退休
    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和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截止2006年12月31日,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在岗不占用编制,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
1、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在所在单位定岗定员前自愿提出申请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乡镇聘用制公务员可参照执行。
(1)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截止2005年12月31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截止2005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在所在单位定岗定员前自愿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凡符合苏人八[1994]15号文件规定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可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同时相应提高计发退休费标准。
4、提前退休人员在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如遇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与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步增加。
5、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由改革后的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费由所在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差额结算发放。
三、余缺调配
    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可在市内进行余缺调配。
四、辞职(辞聘)创业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辞聘)自主创业的乡镇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由原单位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 辞职(辞聘)前上月基本工资×工龄。
    对个人提出辞职(辞聘)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用人单位批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以辞职(辞聘)前上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凡在定岗定员前个人提出辞职(辞聘)创业的,工龄每满1年发1.2个月工资;定岗定员后个人提出辞职(辞聘)创业的,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辞职(辞聘)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费续保。辞职(辞聘)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乡镇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辞职(辞聘)后,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个人自费续保。
    对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领办、创办企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并优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不适用辞职(辞聘)创业政策。
五、辞退解聘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刑罚处理等原因应予辞退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或《乡镇干部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予以辞退解聘。
六、超编分流
    按新核定的编制数,乡镇事业单位根据此次改革人员分流政策实施分流后仍然超编的,在定岗定员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确定参加定岗定员对象。对未取得定岗定员资格的人员予以辞退(解聘)。辞退(辞聘)人员按原工资渠道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以辞退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
七、落岗分流
    对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乡镇聘用制公务员,乡镇予以解聘。解聘后,可参加本乡镇事业单位的定岗定员,也可自谋职业。
    对乡镇事业单位中取得定岗定员资格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予以辞退(解聘)。
对自谋职业和辞退(解聘)人员按原工资渠道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以落岗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
    超编分流和落岗分流的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自费续保。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乡镇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个人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自费续保。
八、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有关规定
1、在企业兼职的原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按市委组织部泰委组[2005]85号文件精神执行。
2、经批准在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回原单位参加定岗定员。
3、经单位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的在编不在岗自主创业人员,如合同到期,回原单位参加定岗;如合同未到期,在定岗定员前由个人选择回原单位定岗或自主创业。
4、人事关系挂靠在事业单位,但从未在现单位工作,且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单位均不负担的在编不在岗人员,一律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个人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手续,自费参保续保。
5、未经单位批准在外自主创业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自主创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辞职后由个人续保。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辞职后由个人自行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自费参保,自主创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6、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长期在外自主创业的人员,在这次综合配套改革中,不实行提前退休。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