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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的 通知

2005-10-14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05〕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四日       


泰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做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养老保险
    (一)乡镇机关
    1、乡镇机关机构改革后在编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仍维持现有的退休制度,由财政供养。
    2、乡镇机关机构改革后在编在职的聘用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3、乡镇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换的国家公务员,个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和参保登记手续;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劳动关系托管和参保登记手续。
    4、乡镇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换的聘用制公务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费续保。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人事代理和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劳动关系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乡镇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补缴手续。
    (二)乡镇事业单位
    1、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编制内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改革前未参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补缴手续。
    2、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换的编内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费续保。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人事代理,续接保险关系;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和劳动关系托管手续。改革前未参加保险的,由乡镇(部门)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补缴、人事代理或劳动关系托管手续。
    (三)养老保险待遇
    1、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乡镇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整合后,原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关系随原单位转移到整合后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由整合后的事业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差额结算发放。
    3、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的工资标准补足到15年。提前退休期间应发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发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费由所在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差额结算发放。
    (四)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分流并置换身份的原编内人员,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分流后参保的,需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办法分别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属于单位应补缴的由单位承担,属于个人应补缴的由个人承担。改革前以部门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应补缴费用,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乡镇机关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应补缴费用,在省财政拨付的改革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补缴单位必须一次性缴足60%,40%由各乡镇与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分期缴纳。
    二、医疗保险
    1、改革后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未参保的应尽快参保。
    2、在这次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并置换身份的人员,可按人事代理和劳动关系托管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本办法仅适用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