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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家庭奖扶细则出台

2005-10-3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9月1日出台,计生奖励扶助金将从下月底开始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实施细则》规定,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1963年1月1日以后)且孩子已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在年满50周岁即可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待遇。
    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张永富解释说,已超过规定年龄的对象,以奖励扶助制度施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须张榜公布10日


   《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张永富说,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交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必须在本村居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10日,公示地点不得少于3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奖励扶助金不抵消其他优惠补助


    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奖励扶助金实行全市统一的发放方式,市(区)财政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人。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的5月底前,对新增奖励扶助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委托发放机构。
    张永富解释说,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是独立的,不受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五保户”待遇等政策优惠和补助的影响,更不允许抵消其他款项。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计生家庭奖扶细则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