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关于建立泰兴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意见

2005-11-0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委发[2005]10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泰兴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调解中心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兼任信访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调解中心下设一室两科,即:办公室、调解一科、调解二科。
    进驻中心的单位有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计生委、建设局、安监局、农工办、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等相关部门。第一批进驻中心的单位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农工办、国土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等部
门。各单位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要求推荐一名中层正职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意进驻中心,实行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特岗津贴由调解中心考核发放。
    二、工作职责
    1、组织调解市领导批示要求牵头调解的矛盾纠纷;
    2、负贡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牵头协调;
    3、配合受理并调解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责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4、为来访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做来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5、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组织听证;
    6、对市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复查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7、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要求
    总的要求,逐步形成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属地管理,依法办理,就地处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时钝化矛盾,控制越级上访。
    1、一般矛盾纠纷分流办理。对于一般性民事纠纷,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调解中心、村(居)调委会直接调解。群众到市调解中心上访,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待,宣传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于当天交办到有关单位直接办理。
    2、疑难矛盾纠纷承诺办理。对于乡镇调解中心难以调解的,需要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解的疑难矛盾纠纷,由市调解中心承诺,协调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进行调解,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理。
    3、重大矛盾纠纷联合办理。对一些突发紧急、涉及多部门(乡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办理。 
    4、注重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矛盾。一是巡回调解。调解中心可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及早发现潜在的矛盾纠纷或其他社会不安定因素,靠前调解,化  解在先,减少矛盾纠纷的转化。二是现场调解。对多发性、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可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干  部入户调解。三是庭式调解。对相对疑难、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可在调解庭内由调解中心分管领导或调解员主持调解。四是诉讼调解。对于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当事人要求诉讼的案件,法院驻调解中心的同志可以就近帮助立案,予以优先审理。
  四、管理权限
    市调解中心享有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和调解事项的协调、指派、督办、责任追究建议权。
    1、人员管理权。市调解中心根据各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现实表现,每年年底作出恰如其分的鉴定,交原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各进驻单位要充分尊重调解中心的意见,将其作为有关人员考核任用的依据。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人员,调解中心有权作出处理意见,
提出撤换要求。各进驻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按要求作出处理,并及时更换驻中心人员。
    2、协调调度权。市调解中心有权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调解矛盾纠纷,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约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中心会商有关事项。各进驻单位必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并授予负责人及驻中心人员一定的权力,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解任务。
    3、分流指派权。市调解中心对群众要求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乡镇、部门,落实调解措施。
4、检查督办权。市调解中心对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调解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
5、责任追究建议权。市调解中心对有关乡镇、部门的调解工作要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解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