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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6-02-1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加快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5]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均属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对象。
    第二条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列入成本开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范围内据实列支),其中0.5%由市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1.5%由企业提取用于职工教育。
    第三条  职工教育经费市统筹部分由市政府委托市地税局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规定于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征收时统一使用《江苏省泰兴市地方基金专用缴款书》。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及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对不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市政府全额统筹职工教育经费。
    第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市统筹部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市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机构、表彰奖励高技能人才等,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提出项目预算,科学安排资金。
    第七条  市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统筹经费的管理,汇总编制收支预算,合理安排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或挤占挪用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一经发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迅速纠正并限期归还,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例会,检查交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