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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2006-02-17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强化收入征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征管秩序,不断营造公平、公正的征管环境,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征收比例适当调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比例调减后的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按不同行业的规定标准征收,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工业企业由1.2%降为0.8%,按销售收入征收;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旅游餐饮等企业由0.6%降为0.5%,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征收;

    3、商品流通企业中零售企业由0.6%降为0.5%,批发企业由0.4%降为0.3%,均按销售收入征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按中方出资比例计算确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并比照以上相应行业调减后的标准征收;

    5、各类企业的在职员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按照原标准征收。

    二、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征收比例调减后,征收范围、征管机关、征收办法资金的管理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其它

    1、本通知下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

    2、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