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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工会系统处理职工信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3-02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工发[2006]06号 

各乡镇、系统工会,直属单位工会:
    为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金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规定,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工会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工会信访职责,规范信访程序,现将《江苏省工会系统处理职工信访若干司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泰兴市总工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江苏省工会系统处理职工信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工会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工会信访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会受理和处理职工信访事项的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
    1、工会受理以下职工信访事项: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经济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职工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2、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就地、就近、有利于及时解决的原则,一般应向单位所属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提出。信访职工越过当地工会直接向其上一级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的,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并告知其先向直接所属地工会提出,同时通知所属地工会予以受理。但遇重大、紧急事项和应当由本级工会处理的事项,以及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要球复查或复核的事项除外。
    3、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收到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应当详细记录该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告知。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些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职工。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要求向发函工会回复办理结果。
    (5)通报。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下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职工: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对信访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5、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工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职工延期理由。办结情况应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6、对不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职工集体访事项,经劝说无效,上访职工坚持要到当地党委、政府机关门前或者准备越级到省去北京反映问题的,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有关党委、政府信访部门通报,或采取陪访、领访其5名以下代表的办法,将上访职工代表引导到当地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处理,也可以与当地信访部门联系,实行共同接待处理。
    (二)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
    7、工会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仅限于信访职工对涉及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工会组建、职工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不作为的行为提出控告,对受理工会组织的处理意见不服,向上级工会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8、信访职工对属于第7条所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按以下层级和程序申请复查和复核:
    乡镇(街道)所属单位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乡镇(街道)工会受理,县(市、区)总工会复查、省辖市总工会复核;县(市、区)所属单位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县(市、区)总工会受理,省辖市总工会复查、省总工会复核;省辖市所属企业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市产业(行业)工会受理,省辖市总工会复查、省总工会复核;省部属企业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省产业工会受理,省总工会复查,报请全国总工会复核。
    9、信访职工向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申请复查和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职工;申请复查和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向上级工会申请复查或复核,信访职工要提供受理该信访事项的下级工会或产业工会对该事项做出的原处理意见或原复查意见;信访职工在收到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10、复核工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按照《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对社会公示。
    11、信访职工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三)无理信访事项的终结
    12、信访职工反映的问题,已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事实依据处理到位,信访职工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理信访事项。
    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信访事项,工会可予以终结:
    (1)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2)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3)合理诉求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信访人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长期坚持信访的。
    14、工会对职工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必须严格按照县(市、区)工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省辖市总工会认定、省总工会终结认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15、对于经过终结认定的职工无理信访事项,各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不再予以受理,并通知信访职工所属地工会依法做好疏导教育、稳定工作。
    (四)信访事项的督查和督办
    16、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工会信访督查督办制度。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方便职工、要事先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17、工会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各级工会主席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工会信访工作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
    18、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履行对工会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1)对本级工会主席和分管领导签发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2)对上级工会和党政领导、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3)对工会领导包案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4)对本级工会交办给下级工会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5)指导、协调工会系统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五)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19、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委、省政府两办《关哥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在本辖区内造成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在本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当地职工信访突出问题,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的。
    (2)对信访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信访职工越级集访等后果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党政信访部门或其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或其上一级工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2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