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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涨至1460元

2014-11-05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张峰)1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涨至1460元。

  此次调整,我市按照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到1460元,增加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至12.5元,增加1.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局长肖荣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按照规定,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