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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居保”“企保”可互转

2014-11-11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黄云海)11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打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较高待遇的制度。与居保相比,企保待遇一般更高。如果参保者达到企保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企保的时间超过15年,就可以在企保里面领取退休待遇,把居保的权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条件是:同时参加了居保与企保的人员,只有参加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才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只能通过延长缴费使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这样才能按月享受企保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或者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企保转入城乡居保。已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对于这种情况,将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