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委发[组字]2号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经研究,决定: 沈惠彪同志兼任泰兴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主任; 免去姚鑫华同志的泰兴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培才同志的中共泰兴市委宣传部部长职务; 李建民同志任中共泰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兼任中共泰兴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免去钱 刚同志的中共泰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和兼任的中共泰兴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职务。
中共泰兴市委200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