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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5-01-06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25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科技路市房屋征收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201515

 


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2015320日前。

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饰装潢附作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装饰装潢以及附作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201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按其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结合其取得方式,对经确认的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

此次征收范围内经确认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委托由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60%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偿

1、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

2、企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特种设备搬迁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价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

按《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53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奖励40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1541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奖励200/平方米(不重复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失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拆除。

十一、其他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