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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2015-03-05 浏览次数:

《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五年三月四日

 

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201548日前

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饰装潢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装饰装潢以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201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按其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结合其取得方式,对经确认的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

此次征收范围内经确认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60%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偿

1、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

2、企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特种设备搬迁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价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

按《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54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154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平方米(不重复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失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拆除。

十一、其他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