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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通知

2015-05-28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5〕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教育。在公路上打谷晒场不仅影响了全市村庄环境整治成果,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危害性。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开动执法宣传车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规。市各新闻单位要开设专栏,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

  二、坚持属地管理。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实行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将公路打谷晒场整治工作与秸秆禁烧禁抛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今年,市政府在督查秸秆禁烧禁抛工作时一并督查各乡镇(街道)公路打谷晒场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除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外,将追究所在地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公路采取划段包干到村到人负责看守等办法,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督查,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处置。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找不到打谷晒场当事人的,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应组织力量清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四、严肃责任追究。因公路打谷晒场造成交通事故或路面、桥梁、绿化受损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属地管护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找到打谷晒场当事人的,所在镇、村应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工作,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妨碍交通、拒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