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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06-02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激活各类要素,鼓励创办兴办实业,加快建设创新泰兴,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推进创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4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领先苏中,加快融入苏南,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全民参与、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加快富民强市步伐,为实现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着力构建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体系。2015年至2019年度,实现全市累计创业培训3万人,新增创业5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新增创业孵化基地30个的创业就业目标。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降低创业门槛

3.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4.放宽工商登记限制。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比例,允许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均实行零收费制。(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5.放宽经营场所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给予登记。产权性质不明的房屋由房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手续,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市场主体以住宅用房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且经营范围属于非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由房屋产权者、经营者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拆迁时按原产权性质补偿、不要求经营补偿”,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可登记发放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农民持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将家庭闲置用房用于申请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以及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均可认定为网络创业,享受创业普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6.放宽证照办理限制。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7.推行网上登记制度。实行企业登记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年报,简化、优化网上办事流程,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税费减免

8.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伍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期限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10.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1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12.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创办民营企业,对“个转企”不重复计征税收。允许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

13.市财政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设立1000万创业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业者的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奖励、初创企业的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创业考核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等。(责任部门:财政局、人社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14.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凡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并在贷款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3-10万元,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还清后,借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由市财政给予基准利率100%的贷款贴息,不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由市财政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在本市创业并在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创业贷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要求,纳入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对当年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当年吸纳人数,每吸纳1人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贴息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的限额。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还清后,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引导和鼓励外来资本或社会法人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建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扶持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支持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体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大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责任部门:财政局、人社局、人行、相关商业银行)

(五)拓宽扶持渠道

15.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企业和毕业生3000元、1000元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16.对正常经营3年以上并能持续发展、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成功企业,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17.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年底。(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18.对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进入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入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单体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特殊项目并能迅速形成产业化的,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19.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电商产业园等有利条件,发挥“互联网+”效应,建设一批融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为一体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城乡创业者提供一条龙、全方位、便捷化的创业服务。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创业,将现有的创业扶持政策向电子商务创业延伸,享受同等创业优惠扶持政策。(责任部门:人社局、农委、商务局、供销社)

20.经省认定的创业基地(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供给用地指标,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新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项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强度、开发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优先供给土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按同等地段工业地价供应土地。不能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创业。对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小型加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责任部门:国土局)

21.加快区域电网建设,提升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满足创业实体用电需求。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分时电价、优惠电价、最大需求量、功率因素等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电费支出。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增产增效调峰生产,提高先进产能利用率。新生代农民创业从事一产粗加工项目,符合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条件的,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责任部门:供电公司)

22.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创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产业科技项目,支持创业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定期组织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设立研发基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各类研发资源、科研仪器、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向创业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争创各类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中20%用于奖励配合申报上争部门。(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经信委)

四、扩大创业主体

23.扶持农民本土创业。鼓励农业大户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由农林等部门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积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大力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活跃农村市场。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基层党组织作用,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创业。鼓励农村党员带头创业,带领群众共同富裕,对农村贫困党员创业的项目,经市创业专家组评估认定,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补助期限3(责任部门:组织部、农工办、农委、人社局)

24.帮助失业者创业。“双零”家庭成员创业的,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正常纳税,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25.激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成立青年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信息公布、人才服务、技术支持、融资服务、市场开拓、项目推介等服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并照章纳税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