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 1、《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 3、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地税); 5、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工: 1、《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5、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6、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7、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8、《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9、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办理: (一)新参保人员须办理人员资源库数据登记 1、填报表格: 新增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填报《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数据修改的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2、提交资料: 个人办理数据库登记及修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备案 1、填报表格: 填写《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外地户口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填写《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 (1)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3)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4)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5)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三)办理参保 1、填报表格: 单位新参保或补缴三个月以内的须填写《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另需填写《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2、提交资料: (1)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机关失业单位须提供公务员录取通知书、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凭证、工资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江苏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生育津贴; 6、妇科专项检查。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填写《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配偶(无)报销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村)出具的无业证明; 2、女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时还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职工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已备案的《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 四、江苏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网建设,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