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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及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7-05-1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现将《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及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 日

 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及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及职责规定

  第五条  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3.组织、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乡镇安监机构人员配备“1+2”要求,安监机构办公、执法设备配备齐全;加强村(居)委会和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建设,每个基层网格至少配备1名专职网格员。

  5.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6.建立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8.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1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12.承担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5.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 安监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并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6.依法对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承担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

  9.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发改委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2.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负责督促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化学危险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估算和概算中。

  4.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负责散装水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生产。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经信委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指导、协调船舶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协调平安电力、平安通信安全生产。

  6.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船舶制造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市直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五)科技局(地震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5.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六)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晚会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七)消防大队

  1.负责实施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整改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负责组织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八)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问责处理。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3.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九)民政局

  1.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4.参与民政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处理安全生产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3.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投入,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市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二)人社局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国土局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3.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矿区安全管理工作。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四)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

  3.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五)住建局

  1.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镇燃气等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

  3.履行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4.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村镇房屋拆迁安全监督管理。

  5.加强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开挖工程的监督检查。

  7.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供气设施、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

  9.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建管局

  1.负责监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开展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文明工地活动。

  3.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内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

  4.配合和指导村镇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交运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全市公路、内河港口、航道、城乡客运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城乡道路、水上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内河港口、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相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长江除外)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6.负责车辆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客货运站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参与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农委

  1.指导全市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履行全市林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6.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道路农业机械交通事故。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九)水务局

  1.履行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市域主要江河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市属河道以及江港堤防、各类市管水利设施的运行和水务局监管的各类水利、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自来水供水、河道管理、堤防闸站管理、局属水利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行政许可的依托河道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5.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水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流通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境外投资、开发园区建设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建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全面防范各类事故;监督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加强各类招商投资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二手车等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牵头主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5.依法规范全市招商引资与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准入”门坎,从严控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要求的投资项目“入园进区”。

  6.参与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及开发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一)文广新局

  1.履行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

  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文艺演出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上述各类活动设施的施工安全。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二)卫计委

  1.履行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规章、规划;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

  4.督促系统内相关单位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三)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6.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7.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8.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

  10.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四)城管局

  1.履行全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占道、出摊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各种偷盗、侵占、破坏市容环卫、公共照明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

  5.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五)规划局

  1.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审批。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3.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依法审查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六)粮食局

  1.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3.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七)民防局

  1.履行全市城市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八)沿江办

  1.负责对长江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长江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长江港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口岸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九)总工会

  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5.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法制办

  1.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一)机关事务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二)体育局

  1.履行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负责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参与体育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三)民宗局

  1.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各乡镇(街道)指导所属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

  4.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四)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2.监督、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督查;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五)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项目和雷电风险高的项目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雷电风险高的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升空气球、系留气球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5.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六)烟草局

  负责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七)通信部门(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1.负责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系统内在建工程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工作。

  3.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八)供销总社

  1.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组织、参与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九)人行泰兴支行

  1.负责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督促相关银行配合安监部门做好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工作。

  3.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内容。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各保险公司

  1.负责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一)供电公司

  1.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订系统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系统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6.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二)中国邮政泰兴分公司

  1.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订系统内邮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三)团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十四)妇联

  1.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职业危害与安全隐患。

  3.应该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备案。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视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约谈制度。对同类事故多发、伤亡人数上升、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措施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市政府、市安委会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况对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市安委会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现代化考核体系,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责任范围内发生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报市组织、纪检等部门。被否决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制度。市安委会每年要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有关地区、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巡查,深入摸清实情,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工作落实;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综合或专项督促检查,促进并推动各专项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市安委会每年对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校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不得少于8课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