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6-2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街道)、园区、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并于6月底前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各单位采用国家级、省级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同时报送合同示范文本。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7612

 

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均属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范围。其中,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单位包括:市政府、各乡镇(街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纳入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范围。

(二)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合同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发改、国土、规划、审计、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政府合同法律审查

(一)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机构。政府合同法律审查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应当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政府授权、委托、由政府见证订立的政府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及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政府合同的,经政府合同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其他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由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

(二)政府合同送审前应当提供下列法律审查材料:

1.法制审查交办单;

2.合同文本草案;

3.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合约方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调查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政府合同,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济、技术、土地、规划、环境和成本效益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可控程度及对策措施,所涉专业分析报告应包括政策、法律法规分析;

4.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相关批准文件;

5.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合同起草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三)政府合同法律审查程序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审查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同时审查。发改部门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及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政策等;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等;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财税奖励政策等;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选址规范和环境容量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进行审查。上述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综合各方意见,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内容、过程、法律依据及结论。政府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政府合同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政府合同法律审查。

政府合同起草机关对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连同起草机关异议,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政府合同起草机关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政府合同法律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法律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法律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四)政府合同法律审查内容

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4.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5.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7.合同文字表述是否严谨;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采用国家级、省级示范文本签订的政府合同,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报法制机构审查。

三、完善政府合同监督管理

(一)建立政府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前,将拟签署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审查登记号。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合同,由订立合同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登记编号。

(二)建立政府合同归档制度。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起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1.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2.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3.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4.法律审查意见;

5.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建立政府合同审查管理报告制度。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适时将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部门每季度将政府合同订立及审查管理情况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四)建立政府合同检查通报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全市政府合同审查情况的统计,强化业务指导,组织对政府合同法制审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并建立季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政府合同签署工作动态。建立政府合同法律审查管理工作检查通报制度。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合同未经法律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2.经法律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法律审查程序监督的;

3.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定期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评估报告的;

4.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登记、归档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各园区、乡镇(街道)、市各部门要参照本意见建立本单位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合同审查流程,规范政府合同审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