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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7-07-0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2017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80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必须为所有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831日止。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