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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7-09-2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

  《泰兴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泰兴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要求,推动“诚信泰兴”建设,更好地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实现信用信息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共同监督,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加快推进信用泰州建设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发布制度。

 第二章    发布主体

  第二条  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做好牵头工作,逐步扩大发布范围,推动发布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自行拟定诚信“红黑榜”的具体称谓,制定所辖范围内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评价、发布标准。

 第三章    发布内容

  第四条  “红榜”主要依据《泰兴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围绕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税务、建筑、评先评优等领域,对在各行业信用示范评比中获得表彰的诚信单位和个人,在某一区域或行业中得到公认的诚实经营、诚信做产品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第五条  “黑榜”主要依据《泰兴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办法(试行)》所认定的失信行为,重点曝光其中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发布信息包括守信或失信行为的认定材料和职能部门处理事件的结果决定。

 第四章    发布要求

  第七条  诚信“红黑榜”报送首批在市法院、科技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试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实践,全力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附表中确定的发布周期和内容要求,将“红黑榜”信息进行整理,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于每周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内容的汇总统计。

  第九条  对汇总后的“红黑榜”信息,由市文明办、市信用办牵头,定期组织市信用联席会议或专门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形成最终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信用联席会议或专门评审小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评估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曝光后对失信社会法人或失信自然人的影响程度等。

  第十一条  市文明办负责在相关媒体开设专栏、市信用办负责在“泰兴日报”开设专栏,定期对“红黑榜”进行公布。市文明办联合市信用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发布全市“红黑榜”情况。

第五章    “红黑榜”信息撤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红黑榜”发布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对确有必要更正的信用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对信息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  “黑榜”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曝光期限届满,停止相关曝光活动。

  第十五条  在曝光期内,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发布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发布单位认可后,可提前停止有关曝光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泰兴市首批诚信“红黑榜”发布内容

2.泰兴市诚信“红黑榜”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