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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7-10-30 浏览次数: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按照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市区划定范围:镇海路(原东三环路)——澄江路(原南三环路)——襟江路(原泰常公路城区段)——阳江路(原北二环路)形成的围合区域,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II类。
  (二)泰兴经济开发区、黄桥工业园区、泰兴高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虹桥工业园区、城区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及各乡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II类。
  (三)已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规划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II类。
  (四)各乡镇集镇区规划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I类。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禁止燃用的I类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止燃用的II类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四、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