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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7-10-3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泰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好电子商务在拓市场、扩内需、促转型、富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如下:

  一、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由市政府安排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支持全市电商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含集聚区)、在本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等。

  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内容

  1.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建设。加大济川街道、高新区、黄桥、虹桥等4家电商产业园建设和推进力度,一年之内入驻电商企业(含平台、电商服务商等)达30家、且单个企业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6人的电商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乡镇整合辖区内资源建立电商集聚区,一年之内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且单个企业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6人,给予乡镇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商产业园或集聚区,建设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一年之内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且单个企业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6人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支持规模电商发展。在我市注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人数超过30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电商网络创业。网络创业者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由市政府从文件生效之年起,5年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两税地方留成部分总和。对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每年给予平台服务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进入电商产业园区的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加入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每年给予平台服务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4.鼓励引进电商平台。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超过一年且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给予平台企业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建立配送分拨中心。对建立市级仓储物流配送分拨中心的企业,当年新增设备、软件等投资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土建投资),且覆盖16个乡镇(街道)、6个开发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加强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对人社部门组织或与人社部门合作举办的“创业+电商”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对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每次规模50人以上的,按照当年培训实际人数给每人补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组织方予以补贴,但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7.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产权全部自持的暂按工业用地性质挂牌上市。鼓励电商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8.鼓励通过电商渠道销售本地农产品和工业品。积极鼓励电商企业利用电商平台销售本地银杏、花生、荞麦、芋头等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执行。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上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对通过B2B模式实现年网上交易额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模式实现年网络零售额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9.鼓励电商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培育全市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市财政根据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用2-3年时间,在全市村、社区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经供销社考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村电商服务站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符合规划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对进场的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总商户达60%,且年网上交易额合计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运营商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0.鼓励争创品牌。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平台、示范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村、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培训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确保项目落地。

  三、附则

  1.此政策如与我市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2.电商企业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对以虚假手段骗取资金补助的,将依法追回补奖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列入诚信“红黑榜”。

  3.所有奖补政策由企业、产业园、培训机构等每年初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扎口初审后,统一提供佐证材料交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涉及培训的由人社局审核,涉及纳税奖励的由国、地税局审核,涉及进农村、社区奖补的由供销社审核,涉及工业企业奖补的由经信委审核,涉及专业市场奖补的由服务业局审核,涉及电商产业园、其他企业奖补的由商务局审核,最终由商务局汇总把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交财政局拨付给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由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兑付到企业、产业园(集聚区)和培训机构。

  4.此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5.此政策由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