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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0-02-2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泰兴城区、黄桥镇区、经济开发区为“孔明灯”禁止燃放区。
    二、“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C°,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市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取缔贩卖“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市各新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燃放。
    四、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因放飞“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87608007 ,市城管局:87600281 ,市公安局: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