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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须三个月内续医保

2010-03-16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

    人保部近日公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经办机构转移。

    劳动者跨省就业,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不同种类的医保关系中自由转换,并且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比如农民工进城打工,应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老家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保。日后回乡,还可改回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并不中断。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