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0〕41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中教育考核工作,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思想、常规管理、教育质量、队伍建设等四项,分值为100分。 2.考核设综合考核奖和教育教学质量奖。综合考核设一、二、三等奖,按考核总分排序确定奖励名额和对象。教育教学质量奖按达到星级学校评估指标或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情况确定奖励名额和对象。 3.综合考核低于80分或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学校不予奖励,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校长实行诫勉谈话、岗位交流等问责措施。 4.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获奖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订。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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