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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06-24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1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泰兴市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办法

     为保障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和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的顺利推进,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部门和单位依法征收的积极性,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征收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

    (二)应收尽收的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努力确保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由于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规范管理的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财政专户)”的征缴方式,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实行日常预算管理,纳入国库集中收付。

    二、考核对象

    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部门),非义务教育学校的非税收入由市教育局负责考核。

    三、考核范围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四、考核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核定任务、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考核办法。市财政依据部门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考核任务,并列入部门预算。

    1.完成政府非税收入考核任务的,收支脱钩单位剔除部门预算用于安排项目支出后的非税收入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应一律上缴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为调动学校合理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除乡镇政府补助、红十字会捐款不统筹外,其他非税收入按任务的50%由市财政统筹,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按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将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其他非收支脱钩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泰政办发[2000]69号文件的规定,一律按20%上缴政府统筹,其余收入按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执行。

    2.超额完成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的,市财政按超额部分的20%奖励给收支脱钩单位和义务教育学校,其他非收支脱钩单位由市财政按超额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五、配套措施

    1.非税收入任务实行年初下达,年终考核。除非税收入政策性调整外,原则上年度内非税收入考核任务不予调减。部门、单位未完成年度非税收入任务的,由市财政等额扣减相应的部门预算支出指标。

    2.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无故滞留资金,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的,除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超收奖励资格,限期退还或收缴违法所得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支出指标,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奖励资金的使用

    政府非税收入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及弥补部门、单位专项经费及业务经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等。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