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1〕1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及全市三级干部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苏政发〔2008〕8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富民强市为目标,坚持内转、外引、创业并举,培训、就业、维权并重,着力推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制度落实,加快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实现由量增向质升转变目标,发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7000人;新增创业农民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3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5000人,创业培训2800人,新增创业基地6个。到2015年,全市累计培训创业农民2.1万人,农民自主创业7.4万人,带动就业22.4万人。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创业就业 (三)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放宽农民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农民创业主体均可在各次领域开展创业。对各类城乡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四)鼓励农民返乡创业。积极鼓励农民返乡创业,并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农民返乡创办企业的,从登记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五)特困群体就业援助。下列十种在劳动年龄段的对象享受就业援助: 1.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农民; 2.领取《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 3.就业困难的“ 4.农村退役士兵; 5.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7.特困家庭成员; 8.毕业6个月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9.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六)推动创业贷款扶持。 1.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信用镇、村建设以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制度,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人员,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建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为农民创业初期优先提供贷款支持。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对房产、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2.持有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在贷款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农民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高可贷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共同申请小额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 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符合10种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 3.对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加大各项补贴力度。 1.对农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凡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执行。 2.对创业农民新办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吸纳的就业困难对象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农民创办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对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对“零转移”家庭成员创业的,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促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即 1.对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九)促进创业其他优惠政策。 1.把农民创业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农业、国土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接,尽快拿出畜牧养殖等农副业用地规划,并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创业。引导和鼓励创业农民利用闲置建设用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创业农民流转。农民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对农民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统筹考虑,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创业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渔业)用地,国土部门免收本市范围内相关费用;上述用地范围内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且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创业农民新办企业,符合省物价部门核定农业生产用电性质、规模等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 3.对在“一纵二横”高速公路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通行费(无需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对农民运输鲜活农产品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运输自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 4.对创业农民兴办现代农业项目,参加农业保险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30号)精神执行。 5.黄桥老区和经济薄弱乡镇的创业农民享受省扶持黄桥老区及泰州市扶持经济薄弱乡镇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三、加强载体建设,完善创业就业服务 (十)建立健全服务载体。大力开展“创业型乡镇、村”、“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村”创建活动,将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作为创建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定期考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村级平台建设,按照 “六到位”的要求,实现人员专职化、规范化创业服务。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发展,推动一批农民在现代高效农业领域创业。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适度集中。推进市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拓展农民创业空间。加快推进村级创业点、创业专业村建设。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积极引进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帮助农民自主创业。 (十一)建立信息资源平台。健全农民创业服务网页,市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农民创业服务网,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市创业培训基地要与创业农民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向创业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十二)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围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资金扶持、创业孵化、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建立和完善“创业农民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设立“一站式”服务场所,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激励机制 (十三)明确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市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部门分工合作、目标责任明确、工作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完善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的保障机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创业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城务工农民职业培训补助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等资金的落实到位。继续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农民群众从实际出发,选准创业门路,努力营造鼓励农民想创业、帮助农民创成业的良好环境,在全市范围内培养和营造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十佳农民创业明星”、“十佳服务农民创业先进单位”、“十佳服务农民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推进农民创业就业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由市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分解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市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市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