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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2011-11-10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市场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

(二)检查重点:

1.单位、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

2.单位、个人出租的住宅用房。

3.单位、个人出租的厂房。

4.各类专业市场。

二、检查所属期和内容

(一)此次检查的所属期为2011年度,涉及偷、逃、抗税的可向以往年度追溯。

(二)检查内容:

1.租金收入申报纳税情况。

2.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为税务机关宣传发动阶段。自20111112011 1110日止。

第二阶段: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自2011111120111130止。

第三阶段:为税务机关实施检查阶段。自2011121日起

四、自行缴纳税款方法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到当地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据以及出租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五、征收标准

(一)单位出租房屋

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定税种、税率征收。

(二)个人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

(三)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进行核定。

六、法律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逐户进行检查,并追溯往年;涉嫌偷、逃、抗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追缴纳税人房屋出租期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咨询、举报电话

12366

0523-87618517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