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市场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 (二)检查重点: 1.单位、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 2.单位、个人出租的住宅用房。 3.单位、个人出租的厂房。 4.各类专业市场。 二、检查所属期和内容 (一)此次检查的所属期为2011年度,涉及偷、逃、抗税的可向以往年度追溯。 (二)检查内容: 1.租金收入申报纳税情况。 2.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为税务机关宣传发动阶段。自 第二阶段: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自 第三阶段:为税务机关实施检查阶段。自 四、自行缴纳税款方法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到当地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据以及出租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五、征收标准 (一)单位出租房屋 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定税种、税率征收。 (二)个人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 (三)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进行核定。 六、法律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逐户进行检查,并追溯往年;涉嫌偷、逃、抗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追缴纳税人房屋出租期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咨询、举报电话 12366 0523-87618517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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