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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公示

2011-11-15 浏览次数:
    根据《泰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40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011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批复》(泰政复〔2011〕18号)的有关规定: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生活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00元以下。对照上述条件,经本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有以下1618户家庭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现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住房状况、收入情况、家庭其他财产(有无汽车)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对公示对象工作、住房、收入、家庭其他财产,包括私家车辆等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反映。如举报经查属实,将取消被举报人的申购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公示时间:2011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

    举报电话:87634836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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