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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餐饮类食品制售“五小”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2-12 浏览次数:

泰政规〔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泰兴市餐饮类食品制售“五小”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泰兴市餐饮类食品制售“五小”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类食品制售“五小”经营者(以下简称“五小”经营者)指小餐饮、“前店后坊”经营者和食品摊贩。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餐饮类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集中规划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市卫生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餐饮类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餐饮类食品经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城管局负责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临时占道许可的审批发放、食品摊贩划定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以及占道行为的监管、取缔未经许可的游摊、游贩;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五小”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四)市规划局负责对餐饮类食品制售集中区的规划编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获得备案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牵头组织取缔已备案但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五小”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五小”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章 经营场所的设置

   第七条 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八条 市城管局应在经批准划定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集中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公示场所区域、开闭市时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经批准划定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和经营配套设施。

  第九条 鼓励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 小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店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配备经考试合格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七)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

  (八)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前店后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制售食品能力相适应的固定店铺;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制作、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制作工艺流程;

  (四)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经考试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八)批量制作销售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备案;

  (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十)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批量销售的食品还应当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经营;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六)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

  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八)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 记录台帐。

  第十三条 “五小”经营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第四章 备案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小餐饮、“前店后坊”餐饮类食品制售者应当在开办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

  在经批准的划定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应当在取得临时占道许可后1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临时备案。

  第十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权部门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

  (二)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等;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前店后坊式”餐饮类食品制售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权部门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

  (三)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加工制作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七)制售食品品种目录;

  (八)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程序文件;

  (九)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等;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申请临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市城管局核发的摊点设置许可证明、场所租赁协议等;

  (三)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设施清单;

  (七)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等;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应当适用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告知当事人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二)申请事项依照管理权限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备案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章 备案的审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或《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临时备案凭证》。

  申请人凭《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登记(不包含持《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临时备案凭证》的食品摊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营者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临时备案凭证的经营者其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以及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备案。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临时备案凭证的经营者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备案。经营者应当在备案到期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延续且经批准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于遗失后30日内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办备案凭证。未及时申请补办的,视为未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临时备案凭证》以及申请、核查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备案凭证有效期二年,临时备案凭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五小”经营者取得的《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临时备案凭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五小”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事项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或《泰兴市餐饮类食品经营临时备案凭证》。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餐饮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餐饮类食品经营摊贩占道行为的监管,发现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备案管理职责,并自觉接受经营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餐饮类食品经营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五小”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管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五小”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因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五小”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

  (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凭证,并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临时占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临时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小餐饮:有固定店铺,经营面积60平米以下,不符合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的餐饮;

  前店后坊:在有形市场外有固定店铺,制作加工和销售在

  同一场所内,现场制售可直接食用食品;

  食品摊贩:在经批准的划定区域内现场制售可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

  有形市场:指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集贸市场(包含集贸市场主体建筑物内的商业店铺)等经营场所;

  固定店铺:用于经营,有明确地址、产权的建筑物,不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和临时建筑物。

  固定区域:经过市政府批准划定的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开放,有相对固定的摊位。

  第三十五条 在有形市场内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和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