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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公告

2012-03-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泰兴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确定,此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为45名。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等。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数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二)推荐报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法院推荐,也可由本人向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三)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四)提请任命。市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五)通知公告。市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市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事项

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政治处),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联系电话:0523-87991222。有意参选人员,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到办公室索取推荐(申请)表。

特此公告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