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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

2010-01-07 浏览次数: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