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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保护问题严峻 现有监护制度滞后现实

2014-11-21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现有监护制度滞后现实
  按照我国法律,监护人履行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分几种情况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一层级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有抚养能力的兄、姐;第二层级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自愿担任且经有关组织或者机构同意的。
  如果没有这两个层次的监护人,按规定,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上,这部制定于二十多年前的法律被部分学者认为已很难跟上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单位的职能逐渐从社会职能中剥离出来,单位已不能再担任儿童的监护人。而儿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固定经费来源,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因此根本无法担任监护人和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
  佟丽华所在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12年曾接受民政部委托,起草了“儿童福利条例”专家建议稿。他认为,在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监护职责已经不能再由困境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应当由政府部门担任监护人。
  他认为,由于困境儿童所面临的监护问题不同,政府应当构建系统的措施体系,一方面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对于不能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监护的儿童,国家承担临时监护资格和长久监护资格,妥善对儿童予以安置。
  困境儿童需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由31名人大代表联名签署一份议案,经大会正式认定后,已呈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这份1952字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增加“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通过收养、亲属抚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进入家庭”。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这一修法设想最终化为现实,则与修改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可以从法理上更顺畅地救助困境儿童,可以依法尽一切可能减少因监护人不尽责而导致的儿童监护真空,为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建立起安全防护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指导处处长朱妙表示,上海已经递交了相关意见:首先是建立发现机制。一旦发现儿童处于困境,老师、邻居、居委会、公安部门、甚至医院都有报告的义务,之后还要有临时庇护机制——公安机关应该进行证据收集,儿童心理干预机构也需要及时介入。
  朱妙建议,如果需要启动民事诉讼,应由妇联、团委机关参与;涉及刑事案件的,由检察院、公安机关介入。启动司法干预机制之后,要给父母留一点机会,尽量让孩子回到家庭。对于确实回不了家的孩子,应该由政府设立联席工作制度,在福利院中解决他们的卫生、户籍、教育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长宁区将成立申城首个儿童庇护所,让受到伤害的孩子有个安身的场所。这种庇护所与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院都不同,只是一个针对问题家庭儿童的庇护机构。那些因为父母虐待或者父母不尽监护责任等,无法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的儿童都可以进入庇护所。而在庇护所中,除了有志愿者负责孩子的学习,还会有相应的心理辅导,以抚慰这些孩子受伤的心。
  杨雄建议,由市民政局牵头,在上海建立除儿童福利院与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之外的第三家市级儿童照顾机构,为得不到家庭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长期照顾服务,推动上海在全国率先建设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儿童国家监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