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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1-1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兴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构建学生出行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作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每月督促驾驶人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2、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报经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交巡警大队审查。
    3、学校接送学生车辆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应当报经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交巡警大队审查。
    4、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车辆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对接送幼儿和低年级学生的,应当建立教师跟车值班制度,保障学生安全。
    5、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鼓励学生对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配合教育、公安部门做好车辆安全条件和驾驶人资格的审查工作,组织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2、定期排查接送学生车辆行经路线的交通安全隐患,并及时抓好隐患整改,做好车辆行驶道路上障碍物的清理工作,确保无险桥、险坝、险路。
    3、合理确定车辆接送点,设置接送点标志牌。
    4、配合职能部门治理不合格车辆,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5、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产监管和综治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局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抓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完善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学校落实监管责任。
    2、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3、每学期开学前,应当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4、每学期开学初,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的集中临时检验工作,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志。
    5、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受理、审核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格;对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进行审批备案。
    第七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2、查处上道路行驶的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3、除对接送学生车辆开展年度检验外,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临时检验,核发校车标志。
    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抄送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及时建议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八条 交通部门是审批车辆、驾驶人运营资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打击未经审批、从事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巡警部门做好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资质的审查和接送学生线路的勘察、审定工作。
    第九条 安监部门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是指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或承租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接送学生车辆的车型应当是客车。
    1、严禁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不得私自拆卸座椅,不得随意改变座位排列顺序,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3、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取得校车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车辆应当依法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投保足额的商业车辆财险,保险到期后必须依法续保,不得脱保、漏保。
    5、车辆应当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属于学校自备的,还应当喷涂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校车标识。
    第十一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是指政府组织确认或学校聘用的、专门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驾驶人。
    1、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二)3年内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2、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3、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巡警指挥,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开带“病”车,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守法交通、安全交通意识。
    4、驾驶人应当相对固定,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非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驾驶,更换驾驶人必须向学校申请,经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巡警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
    5、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安全行驶线路、固定的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随意变更线路;对行驶线路中发现的险桥、险坝、险路、障碍物等道路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报告。
    6、驾驶人应当维护好学生乘坐车辆及上下车的秩序,途经单面桥或危险路段时,应当组织学生下车步行通过;每次接送时,应当清点学生人数,保证学生安全上下学。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同时送安监、公安交巡警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好交通安全责任。对拒不签订的,取消其接送学生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牵头相关部门,对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重大或有影响的交通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