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调整听证会公告
泰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及补充通知(苏价工〔2009〕3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按照“污染或收益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各乡镇、园区由各乡镇、园区征收。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公共类 1.住户按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及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体,凭人社、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2.单位按上年末职工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征收,由单位支付。其中,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开票总金额的万分之六缴纳。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各类社区福利机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3.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本单位和物管企业负责本单位(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二)特定类 1.商业、服务类、娱乐业、各类市场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经营规模、垃圾产出量等因素征收(具体标准及征收方法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2.客货运车辆(不含公交车、出租车)按照客运车辆2元/月.座、货运车辆0.5元/月.吨的标准征收。进入市区的船舶,按单向0.5元/吨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本着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标准由委托单位与代收单位商定。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泰部队由市财政局代收,其余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由市地税局代收。 (三)进入市区的船舶由市水务局代收。 (四)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和各乡镇、园区征收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申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收单位签订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城管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按时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各乡镇、园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凡建立环卫机构并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乡镇、园区的非集镇区范围,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不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泰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定类(部分)征收标准 泰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定类(部分)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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