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泰兴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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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规范性文件送审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流程作如下要求。 一、报送计划 各相关单位认为有关事项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征得政府分管负责人的同意,并于上年12月份向市政府申请规范性文件立项。 二、计划立项 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确定立项的,明确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间。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但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市政府法制局可对规范文件制定计划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 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前,应先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在作出修改意见后,提交政府法制局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详细的起草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经调研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即需要解决的问题); 2、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4、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主要制度可能产生的利益(权益)冲突与权衡; 5、制定的原则、理念以及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6、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7、征求意见的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协调意见)等。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参考的有关资料(应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报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提交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材料。 四、草案送审稿的缓办和退回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要求的,政府法制局将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