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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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为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开展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建立完整、系统的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今年启动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到2011年底,建档率达到95%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开始,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到全人群。 (二)居民自愿,积极引导。坚持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在服务中引导群众主动建档和利用健康档案。 (三)规范建档,务求实效。所建档案要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确保档案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用性。 (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城镇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相结合,中小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相结合。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四、主要任务 1.建立健康档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医务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周期性健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服务、专题调查等形式,获取居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其它卫生服务记录。建档对象为全市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2.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和体检结果录入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 3.及时补充更新健康档案记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在建档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健康档案资料。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在居民就诊、转诊、会诊时要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4.加强档案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健康档案,严格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居民个人信息以及居民健康隐私信息。 5.全面分析居民健康问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定期整理、核查、分析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有关信息,列出各类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重点管理对象,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医务人员要有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将成立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作为建立本乡镇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也要组建工作班子,负责本乡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和配合建档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指标。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统一规范开展建档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建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档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市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要将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学生、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与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为体检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市财政局要保障全民健康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经费,将健康体检、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维护和人员培训等费用纳入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三)严格考核。市卫生局要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实际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