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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推荐评选市以上青年文明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评选市以上青年文明号工作,根据国家、省、泰州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青年文明号为: (一)全国青年文明号(由共青团中央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省青年文明号(由共青团江苏省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三)泰州市青年文明号(由共青团泰州市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四)泰兴市青年文明号(由共青团泰兴市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柳。构为团市委和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 第四条 凡符合团中央、团省委、团泰州市委和团泰兴市委规定的评选的条件的集体均可作为青年文明号候选集体被推荐。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靓。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推荐评选的办法和程序为: (一)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二)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初申报制。评选程序是:年初争创----申报(推荐)----公示----考核认定----命名表彰。 (三)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四)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五)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团市委及各行业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在年初举行青午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表彰上一年度青年文明号集体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市委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督员为中介和纽带,送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督员由监督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名人、群众代表及部分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考核过程中实行黄红牌制,列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合格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出示红牌,通报批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铜牌。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仍需要向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重新提出申报,将逐步推行年度认定制。考核以组织检查结果与监督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否则予以取消。 第十条 本规程由团市委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的或特殊的规定,不在本规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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