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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的告知书

2011-11-10 浏览次数: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和《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泰地税发〔2011120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将在20111111220期间,对房屋出租税收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相关税收政策和纳税事项列举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全市各类单位出租房屋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检查重点:

1.单位、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

2.单位、个人出租的住宅用房;

3.单位、个人出租的厂房;

4.各类有固定交易场所、有投资主体进行经营管理且收取摊位费(管理费)的专业市场,包括各类家具、建材(含装饰装潢材料)、灯具、五金批发市场以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出租房屋计税依据

凡是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见下表)

个人出租房屋

单位出租房屋

5%的综合税率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2%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5

印花税=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0.1%

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单位、个人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执行;

四、申报纳税事项

纳税人应于20111111130期间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办理申报纳税及开具租金发票等事项。

征收税务机关:泰兴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地址:鼓楼南路259

服务电话:12366,0523-87618517

五、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和提交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