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一)检查范围:全市各类单位出租房屋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检查重点: 1.单位、个人出租的营业用房; 2.单位、个人出租的住宅用房; 3.单位、个人出租的厂房; 4.各类有固定交易场所、有投资主体进行经营管理且收取摊位费(管理费)的专业市场,包括各类家具、建材(含装饰装潢材料)、灯具、五金批发市场以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出租房屋计税依据 凡是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见下表)
注:单位、个人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执行; 四、申报纳税事项 纳税人应于 征收税务机关:泰兴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地址:鼓楼南路259号 服务电话:12366,0523-87618517 五、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和提交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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