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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政协:个别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打折扣”

2009-10-16 来源:人民政协报 浏览次数:
  最近,江苏省泰兴市政协对全市用工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开展了调研。

  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来

  最低工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2003年12月30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式公布《最低工资规定》。

  2007年9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泰州市区执行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为5.9元)。泰兴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为5.0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泰兴市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全市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员工工资达到了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小时用工也基本执行了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贯彻最低工资标准仍有漏洞

  尽管如此,从部分行业和企业来看,泰兴市在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识不明确。有些企业曲解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最高标准。有的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把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员工工资。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完全落实。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部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实际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餐饮业月平均工资高于590元,而实际上餐饮业员工的劳动时间普遍在10小时以上,并且每月只有一两个休息日。按照劳动部门“职工月平均工作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167.4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推算,餐饮业员工的工资大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些化工企业,虽然生产一线的工人工资在形式上达到了每月1000元以上,但实际上包含了按规定不应进入基本工资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