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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政协:个别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打折扣”

2009-10-16 来源:人民政协报 浏览次数:

  三是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调查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员工认为现在工作不好找,只要雇佣双方愿意就行了。

  四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据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一部分劳动者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敢及时投诉、举报。

  五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不少地方劳动监察机构存在人员、经费不足和劳动执法的装备、设施落后等问题。

  三点建议推动落实这一标准

  针对以上情况,委员们提出了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同时通过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讲解政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政府要切实解决好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执法力量,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最低工资规定列入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要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把好企业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关,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

  3.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政府要建立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共定机制、增长机制和监督机制。用人单位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的工资报酬。企业工资分配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