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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实施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2006-12-04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附:

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创优能力,根据《关于实施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二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能够带头弘扬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技术成果较为突出,为所在单位或同行专家所公认。
    第三条  3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O周岁以下;100名左右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OOO名左右优秀青年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三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1.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近三年来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2.在工农业生产笫一线以及在现代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三年来,自主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在完成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或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4.应用自己的科技成果,领办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省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近三年来,在社会科学领域,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6.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领域成就突出,为我市社会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7.近三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行业内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三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1. 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近三年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2.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现代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三年来,自主创新取得明显效益,在完成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或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
    4.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全市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5.近三年来,在社会科学领域,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的可行性论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三等奖、市(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6.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三等奖、市(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起带头作用,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
    7.近三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市(区)行业内起核心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三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优秀青年拔尖人才:
    1.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近三年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市(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2.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现代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三年来,自主创新有新的成果,在完成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或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
    4.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市(区)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5.近三年来,在社会科学领域,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的可行性论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6.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起骨干作用,在市(区)内外有较大影响。
    7.近三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做出较大贡献,在市(区)行业内起骨干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集中2次进行,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区)所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市(区)人事局、科技局、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市人才办。
    市属单位和驻泰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主管或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初评,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条  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市人才办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科协进行家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科协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恩想修养,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对象,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克服。
    第十三  条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为国内学术、技术界有一定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为省内学术、技术界有一定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为市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各市(区)、各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和省、市青年科技奖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市“311工程”培养对象中优先选拔。
    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勤奋敬业、献身科学、锐意进职、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激励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十六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各级组织、人事、科技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七条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设立“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由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市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资助培养对象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第一层次每人每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年800元。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图书资料补贴,由市财政支付一半,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支付一半;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图书资料补贴,由所在市(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备市(区)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九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培养对象在市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将其有关材料移交给新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区)、市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